一、隐名持股遭遇显名之困
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在公司设立时借用第三人的身份证,将其登记为名义股东,代持公司30%的股权。数年后,实际控制人希望处置这部分股权以引入新的投资人,但名义股东却以"不知情""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实际出资人无法自行办理任何股权转让手续,大额资产被冻结在法律文件之中。实际出资人最终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二、多重证据构建确权根基
贺晓瞳律师代理实际出资人后,首先指导当事人系统性地梳理了全部与代持相关的书面文件。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全部股权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一份关联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定书在事实认定部分,确认了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信息。此外,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中均有实际出资人以实际控制人身份签字的记录,其他股东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贺晓瞳将这些材料分类整理,形成了以代持协议为核心、刑事裁定书为佐证、股东会决议和证人证言为补充的完整证据体系。
三、内外证据印证突破外观登记效力
庭审中,贺晓瞳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她指出,代持协议清晰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代持合意;刑事裁定书确认了与实际控制权相关的基本事实;股东会决议证明了实际出资人一直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其他股东的证人证言则从第三方的角度印证了代持关系。贺晓瞳向法庭阐明,工商登记仅具有外观公示效力,当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登记事实时,法院应当依据真实的权利关系作出认定,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四、股权在法律上回归真实权利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并判令公司及名义股东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长达数年的隐名代持僵局,通过一场诉讼得以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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