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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收购银行卡涉电诈,无自首情节当事人能否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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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9 · 16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月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46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42011100578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613618951
代表案例:4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有较多取保、撤案、免予起诉、缓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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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人遇到涉及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困惑于在不利情况下如何争取从轻量刑。本文通过一个批量收购银行卡涉电诈资金流转的案件,详细呈现律师如何在当事人无自首情节、罪名量刑偏重等情况下,梳理证据、固定从轻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为遇到类似问题的人提供参考。

当一个人突然卷入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时,那种无助和焦虑可想而知。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屡见不鲜,很多人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陷入了犯罪的漩涡。一旦被认定有罪,面临实刑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往往会感到绝望,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这起案件发生在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一个多人协作的涉两罪名网络犯罪团伙活跃起来。全案六名被告人分为两类,两名行为人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余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另有收卡组织者另案处理。第一被告人自行办理、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合计122张;我方当事人受上游组织者委托,在外地办卡环节负责统筹出行、安排住宿、核验银行卡及配套U盾,自身办理3张银行卡,另外收购、归集他人名下银行卡20张,还索要他人名下5张银行卡,合计经手28张信用卡,达到法律规定“数量较大”标准,依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全案涉案银行卡共计130张,全部流入电信网络犯罪资金链路,涉案流水数额巨大。不过,我方当事人仅从中获利700元,涉案收益极低。其余四名被告人各自出售本人银行卡,卡内均流入多笔电信诈骗受害资金,以帮信罪定罪处理。各被告人到案方式存在区分,四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成立自首,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人系抓获归案,仅具备坦白情节,无自首法定减轻情节。在案件审查及审理阶段,全部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我方当事人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信用卡数量较大,存在判处实刑风险。

这起案子的难点颇多。首先,当事人的罪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案信用卡28张,达到数量较大入罪加重标准,量刑区间偏重;其次,当事人系抓获归案,不具备自首这一核心减轻量刑情节,对比四名自首同案人员,量刑天然处于劣势;再者,当事人全程参与外地办卡、验卡、归集银行卡关键环节,公诉机关不认可辅助从犯地位,不存在层级减轻量刑空间;最后,涉案130张银行卡全部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侵害众多群众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两卡类犯罪整体从严打击,缓刑适用门槛较高。

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是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他有二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刘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其供述,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相关证据;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夯实初犯从轻基础;仔细梳理资金流水,佐证当事人仅获利700元,主观牟利动机微弱;协助家属第一时间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落实全部财产性从轻情节。在庭审中,他避开无罪辩护思路,聚焦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低获利、初犯五大从轻维度充分论述,着重说明当事人仅负责后勤辅助工作,未直接向电诈团伙流转大量银行卡,社会危害性有限,适合社区矫正

合议庭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对从犯、立功两项辩护观点不予采信,结合各被告人涉案银行卡数量、获利、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差异化量刑。一审判决我方代理当事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类似的涉“两卡”刑事案件,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坦白情节。同时,要及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展现悔罪态度。最重要的是,委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梳理案件中的从轻情节,为自己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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