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XX公司诉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之一便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
事情始于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被告因承建工程需租用原告的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详细约定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依约向被告租赁设备,2012年12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还应支付租金756567元。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原告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在法庭上,潘登有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他清楚地认识到理清案件脉络需从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入手。原告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被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对其中一份协议表示不清楚。潘登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准确把握证据的关联性与有效性。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合同内容以双方确认的证据1为准。
对于违约金部分,合同约定了违约赔付方式,但实际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潘登作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他深知这是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共计243236元,而原告主张金额为205407.94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这起案件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行业层面厘清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和认定规则。潘登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将学术沉淀与实务经验相结合,为解决同类纠纷树立了可参考的范例,也让合同双方更加明确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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