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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擅用演员照片侵权,彭艳军律师助其减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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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3 · 14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艳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3100223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693296311
代表案例:5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强势主动、善抓要害、多谋善断、经验丰富,能给委托人带来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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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山某公司因未经同意擅用知名演员照片进行商业宣传,陷入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面临高额赔偿诉求。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诉讼主体和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进行有力抗辩,最终为公司减少了赔偿损失。

在商业宣传日益广泛的今天,肖像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中山一家以销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妆品为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就因在宣传上的不当操作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该公司未经知名演员宋某同意,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宋某的照片,并在照片上打上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文字,宣传“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当宋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愤怒不已,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侵权网站、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公司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诉求和法律纠纷,管理层焦虑万分,不知如何应对。

在这无助之际,公司通过同行推荐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过众多案件,在各类法律纠纷处理中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没有急于给出应对策略,而是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宋某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以及公司的答辩内容等。凭借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彭艳军律师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曾处理过多起肖像权侵权案件,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这个案件中,公司辩称涉案照片并非宋某本人,且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的宣传,不具有商业目的。彭艳军律师判断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抗辩。

作为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嘉宾、《向前一步》嘉宾等多家媒体的点评律师,彭艳军律师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他首先从诉讼主体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网络搜索“宋某”会出现大量容貌不一的照片,难以认定公司使用的照片就是宋某的。同时,他强调公司使用涉案照片是在介绍护肤知识的文章中,应属于公益性质的宣传,不具备商业宣传以获取利益的目的,且宣传内容也不存在歪曲或贬损内容。在证据梳理上,他仔细比对了宋某提交的照片打印件和涉案照片,寻找其中的差异点,以支持公司的抗辩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据理力争。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阐述公司在使用照片过程中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宋某要求的高额赔偿,他指出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虽公司使用宋某照片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但在彭艳军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公司不需要在《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仅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宋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宋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公司负担。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宋某肖像的商业价值、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3500元,并驳回了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类似遇到肖像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彭艳军律师给出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宣传时,一定要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避免陷入侵权风险;二是当面临侵权纠纷时,要及时整理相关证据,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彭艳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公司减少了赔偿损失,成功化解了这场法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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