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拿着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要求司法解散公司,而被告面临着股东间纠纷、生产线拆除等不利局面。马国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山东菏泽单县的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本案中,他作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完整的抗辩策略贯穿庭审,最终协助法院维持原判,避免公司被司法解散。
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让某建材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他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称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二审中,蔡某还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
被告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武某面临诸多困境。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万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蔡某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万元。
马国律师精准围绕公司解散法定条件展开抗辩。他指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对于蔡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马国律师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庭审中,双方就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展开激烈交锋。蔡某认为公司实际已停业,股东矛盾大,符合解散情形。马国律师则强调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厘清公司经营困难与治理失灵的边界,判断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失效;论证是否存在替代性救济途径,避免轻易走向司法解散;严格依据公司解散法定条件进行抗辩,判断是否满足司法解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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