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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争议股东诉求与公司存续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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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7 · 13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4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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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股东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以公司实际停业、股东丧失人合性等为由,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要求司法解散公司。被告初始面临股东间有纠纷、公司生产线拆除等不利情况。马国律师围绕公司解散法定条件抗辩,厘清经营困难与治理失灵的边界,论证存在替代性救济途径。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其防御策略集中在“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失灵、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司法解散条件是否满足”三条主线。

某股东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拿着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等证据,要求司法解散公司,而被告面临着股东间纠纷、生产线拆除等不利局面。马国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山东菏泽单县的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本案中,他作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完整的抗辩策略贯穿庭审,最终协助法院维持原判,避免公司被司法解散。

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让某建材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他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称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二审中,蔡某还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

被告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武某面临诸多困境。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万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蔡某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万元。

马国律师精准围绕公司解散法定条件展开抗辩。他指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对于蔡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马国律师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庭审中,双方就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展开激烈交锋。蔡某认为公司实际已停业,股东矛盾大,符合解散情形。马国律师则强调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厘清公司经营困难与治理失灵的边界,判断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失效;论证是否存在替代性救济途径,避免轻易走向司法解散;严格依据公司解散法定条件进行抗辩,判断是否满足司法解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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