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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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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4 · 10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7956138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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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而对于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更是牵动着家属的心。近日,一起关于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死者家属维权。

案件突发,工伤认定起纷争

某职工是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原本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却突然发病。紧急送医后,虽经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被宣布临床死亡,然而死亡时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结果让死者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无法理解,孩子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为何不能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到了黄宇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孩子讨回公道。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依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抽丝剥茧,律师全面梳理证据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他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他重点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证。首先是固定关键医学事实,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并结合完整病程记录,向法庭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在48小时内,死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从医学角度来看,已无救治可能,后续的抢救仅仅是维持生命体征的一种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这一关键医学事实的固定,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黄宇杰律师厘清了法律适用逻辑。他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因为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的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这既违背了立法目的,也会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这种观点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还考虑到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据理力争,指出行政程序瑕疵

诉讼阶段,黄宇杰律师敏锐地发现了行政机关的问题。他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他主张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一观点的提出,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了质疑,也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同时,黄宇杰律师还兼顾情理与法理。他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已经承受了巨大的悲痛。如果机械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他的这番话,不仅打动了法庭,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

终审胜诉,家属权益终获保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然而,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面对新的挑战,黄宇杰律师没有退缩,他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并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意味着死者家属成功为死者争取到了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这起案件不仅是黄宇杰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工伤认定领域,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而法律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黄宇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他也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是工伤维权领域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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