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既是有偿又是无偿合同是否存在?

既是有偿又是无偿合同是否存在?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738人看过
导读:既是有偿又是无偿合同是不存在,因为我们国家从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合同当中的义务这个角度来进行合同分类的话,就存在着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具体分类,因此两者是完全对立的,不可能同时的存在着同一个合同。
既是有偿又是无偿合同是否存在?

一、既是有偿又是无偿合同是否存在?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二、什么是有偿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义务履行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无偿合同的话对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并不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它和无偿合同是有一个最大的区别的,也正是因为这样决定了它不能够共存于同一个合同中。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合同订立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合同订立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订立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