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某供应商与被告公司的合作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供应商作为原告,被告公司则是被告。某年某月起,被告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A及B以被告名义多次向原告采购某物品,原告按约定送货并开具发票,双方通过微信持续沟通、对账。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大量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的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69,405元及逾期利息。
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的赵治国律师,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面临着诸多办案难点。被告辩称仅认可剩余欠款77,290元,其他款项非被告公司发生,且不清楚是谁与原告发生交易;还称公司曾向原告支付过两笔共计6万元。此外,双方未签订书面采购框架合同,交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需要进一步梳理。
针对这些难点,赵治国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关键证据。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员工A、B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跨度近三年,内容详实。律师逐一整理出A要求原告发送报价单、发送开票信息、指示原告将发票内容开为“某某”以符合报销要求、持续对账并发送付款截图等关键内容,同时,B向原告订购某物品的信息,原告亦已转发A且A未持异议。通过这些记录,完整还原了无书面合同的交易事实。
赵治国律师还论证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他向法庭强调,A在被告处担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外采购,其长期、稳定地向原告采购某物品并核对账目,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B作为被告某,其订购行为亦得到A的默示认可。根据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的规定,被告应对其员工的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精确计算欠款金额方面,律师通过对账明细表、送货记录、发票及付款凭证的交叉比对,计算出原告供货总金额为589,377元,被告已付款219,972元,尚欠359,405元(原告起诉时为369,405元,庭审中根据证据调整)。针对被告提出的“仅认可77,290元”的抗辩,律师逐一指出被告已付款记录中未能覆盖的大量未结订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律师还申请调取被告内部报销资料,原告提交的部分由A交给原告的报销单及发票,证明A曾试图报销但未成功,进一步印证了欠款事实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作为被告办公室负责人,其向原告采购并持续对账的行为足以代表被告;B的订购信息已发送给A且A未提异议,相应货款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订货明细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供货总金额为589,377元,被告已付款219,972元,尚欠359,405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59,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9,4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承担。
类似的取证和诉讼策略,在另一起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签订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的某项目某器械X台,租期不少于60天,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同时约定因工程量小,被告额外补偿原告安拆检测费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某器械安装并经双方签署某启用单确认验收合格,被告使用至某年某月报停,双方签署某停用单。经核算,总租金为55,500元,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欠25,500元及安拆补偿费15,000元(合计40,500元,原告起诉时仅主张租金25,5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租期不足60天,某器械存在故障,应按合同约定免收部分租金,某器械安装不合格,不认可额外补偿费,不认可启用单、停用单上其员工签字的真实性。赵治国律师面临的办案难点包括被告否认签字真实性、故障及安装不合格的抗辩缺乏证据但需反驳等。
赵治国律师的破局思路如下:他固定关键书证——启用单与停用单。原告持有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的某启用单(载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及某停用单(载明报停时间),被告虽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不利后果,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梳理合同条款,明确计费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起租期限不得少于60天,少于此天数按60天计费”,且“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免收当日租金”,被告仅口头主张故障,但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通知记录等证据,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未能证明故障发生及持续时间,不应减免租金。
在合理调整违约金请求方面,合同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庭审中法院认为四倍仍偏高,最终按LPR的1.5倍支持,律师在庭审中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坚持过高标准,确保原告获得确定的逾期利息赔偿。针对额外补偿费15,000元,因原告起诉时未将其列入诉讼请求(仅主张租金25,500元),律师在庭审中未主动提及,避免增加争议焦点,为原告保留另行主张该项费用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启用单、停用单有被告员工签字,被告虽否认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租期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某器械故障及安装不合格,抗辩不成立。判决被告支付租金2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在上述案件中,赵治国律师发挥了独特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系统梳理微信记录、启用单和停用单等证据,将散落的材料拼凑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时机把握上,他合理调整违约金请求,尊重法院裁量权,避免因过高请求导致被全额驳回,确保当事人获得确定的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准确运用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越来越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电子证据如微信记录等在认定交易事实方面的采信度逐渐提高。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涉及表见代理、职务行为等法律关系的认定上,会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结尾:面对合同纠纷,能否成功维权追回欠款是许多人的困惑。赵治国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全面梳理证据,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在庭审中灵活应对,为当事人追回了欠款及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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