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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结算下浮率,为何还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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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3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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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约定结算下浮率后仍易起纠纷。杨龙律师擅长处理此类纠纷。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结算标准产生分歧,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胜诉,反映出合同变更需有充分依据,否则权益难保障。
合同约定了结算下浮率,为何还会引发争议?

合同上签了字,就一定得按合同履行吗?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便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也可能引发争议。

这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在2009年4月签订了《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但从2015年起,申请人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核心争议。一是《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下浮率结算条款;二是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三是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杨龙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违反《招标投标法》。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此案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约定需有明确依据,不能仅凭一方主张。对结算标准等关键条款的理解要准确,避免因概念混淆引发纠纷。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即便合同签字,也可能无法按预期履行。杨龙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能力,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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