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常熟市2019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涉案工程,合同暂定价约2.07亿元。2021年10月,双方又签订《清标补充协议》,确认固定总价227XXXX6153.56元。工程于2019年8月9日开工,2021年11月9日就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然而,被告仅支付了176XXXX3137元,尚欠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未支付。
更让原告没想到的是,被告竟反诉主张工期延误、逾期提交资料、管理人员违规、渗漏等问题,索赔违约金合计2977万余元。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9XXXX9948.28元及逾期利息,确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嵇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反诉理由,他逐一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对于工期延误问题,嵇律师通过举证工程联系单、工期说明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因疫情、甲方原因等非原告责任;针对渗漏问题,他以联系单证明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地库上浮;针对管理人员违约问题,指出被告举证不足。
经过一番努力,案件迎来了最终判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6XXXX1467.65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以依法可执行部分为限)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原告支付被告逾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违约金10万元;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工期违约金、管理人员违约金、渗漏违约金等合计约2967万余元均未支持)。
普法提醒: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遇到类似情况,施工方首先要注意保存好各类工程联系单、工期说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在证明工程实际情况和责任归属时非常关键。同时,对于发包方提出的不合理反诉,不要慌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本案中,被告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并提起高额反诉索赔,这让案件变得复杂棘手。原告方在嵇成吉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扭转了局面。嵇律师凭借其精细的证据梳理能力,成功为原告推翻了被告的巨额反诉索赔。他推动法院依据结算进程认定付款节点,让原告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还将反诉损失控制在了10万元以内,有效避免了近3000万元的赔偿风险。嵇成吉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案件,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类复杂案件时,其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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