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付某某向某某型煤有限公司累计出资450万元,全体股东签署决议确认其入股,付某某还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公司后来却否认付某某的股东资格,拒绝登记并剥夺其知情权,付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
一审法院以未追加第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陷入了困境,付某某的合法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
就在此时,杨洋律师接手了此案。杨洋律师深耕合同纠纷领域,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秉持客观公正,深耕本土实务,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他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股东,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于是,在上诉时,他精准地指出了这一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杨洋律师固定了出资凭证、股东决议、任职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他查阅《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法条,进一步明确付某某实际出资450万元,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符合股东资格认定要件,资金往来系经营结算,不构成抽逃出资,不否定股东资格。
重审一审判决确认了付某某的股东资格及25%持股,可公司不服并上诉。但杨洋律师稳定事实与法律逻辑,坚持诉请。最终终审维持原判,确认付某某为被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后,付某某回忆起整个过程,对杨洋律师秉持的客观公正、深耕本土实务,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执业理念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在这场股东身份保卫战中,杨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付某某成功捍卫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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