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卸货受伤索赔难?且看律师如何破局。
2022年6月,原告受雇驾驶货车运输货物。同年8月15日,在河南新郑厂区卸货作业时,原告自货车车身坠落受伤。涉事车辆虽投保多份保险,但事故发生后,各方主体相互推诿,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赵云皓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众多,包括责任主体划分、车上人员责任险适用以及两份驾乘意外险赔付边界等问题。庭审中,各保险公司统一抗辩,物流公司也主张自身无责任。面对复杂局面,赵云皓律师团队开展全维度取证工作,固定关键事实。
在庭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三大抗辩点分层反驳。从货运行业客观属性论证卸货属于车辆使用环节,突破车上人员险拒赔理由;依据《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指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结合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论证各项损失的法定赔付依据,推翻保险公司压缩损失的抗辩意见。同时清晰区分“分期保留所有权”与“运输资质挂靠”的法律差异,避免当事人无端增加维权对抗主体。
最终,法院完整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但原告自身承担30%过错责任,两名实际车主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国任财险、平安财险分别在对应保险限额足额赔付,一次性解决雇主侵权、多重保险理赔双重纠纷,大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法举证已向投保人完成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法规对于本案中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起到了关键作用,有力地支撑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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