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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成功驳回全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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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2 · 17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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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产生争议,申请人主张变更为“不下浮”并申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核心争议,整合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在仲裁庭审中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此案展示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完善证据链条及合理抗辩,在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思路。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成功驳回全部仲裁申请

第二次起诉被裁定驳回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两年。这时,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介入了此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湛江市某局,申请人是广东省某公司。2009年4月,双方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核心争议,明确焦点为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相关函件及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法等。接着,其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相关函件及纪要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变下浮率,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违法无效,且前21期进度款按约定支付。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此案例启示在于,处理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时,要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完善证据链条,合理运用法律依据进行抗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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