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被裁定驳回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两年。这时,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介入了此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湛江市某局,申请人是广东省某公司。2009年4月,双方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核心争议,明确焦点为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相关函件及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法等。接着,其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相关函件及纪要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变下浮率,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违法无效,且前21期进度款按约定支付。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此案例启示在于,处理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时,要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完善证据链条,合理运用法律依据进行抗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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