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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人已知情判决赔保险公司曾以隐瞒病史欲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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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2 · 16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童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054986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32286904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银行金融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和项目,所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撤案、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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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某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与投保人发生纠纷,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保险公司欲拒赔。代理律师童彬超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未提及接案时间接案后,通过精准证据分析与法律依据适用,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支付部分保险金。在这起案件中,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人已知情判决赔保险公司曾以隐瞒病史欲拒赔

弥补证据缺失,发现关键信息

在这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最致命的证据问题在于难以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投保人隐瞒病史,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通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重要理由,但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完全不知晓该情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彬超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他仔细查阅了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包括销售话术记录、客户回访音频等。通过对这些零散材料的深入分析,童彬超发现了一份销售回访音频,其中客服人员在询问投保人健康状况时表述模糊,未能明确针对高血压3级进行询问。这一关键信息表明,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对于投保人的健康告知工作没有做到详尽明确,从而为后续主张保险人已知情提供了有力支撑。

审查结论细节,推动结论变更

20未提及不利结论获得日期,一审法院初步倾向于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童彬超审查该结论时发现,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表存在格式条款不清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健康询问表中的关键条款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未提及提交文书日期,童彬超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的异议书》,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未提及法院反应日期,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能尽到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支付部分保险金。

案件高效推进,保障合理权益

本案于未提及立案日期立案,未提及结案日期结案。诉讼期间共开庭未提及开庭次数次,童彬超提交书面材料未提及材料份数份,当事人保险公司到庭未提及到庭次数次。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支付部分保险金。从接案到最终判决,整个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始终坚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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