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XX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面临着法律的严惩,陷入了极其艰难的境地。此时,周峰介入此案,为葛XX提供辩护。周峰作为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专精于刑事案件,对于此类诈骗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周峰第一时间决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为葛XX寻找从轻处罚的依据。
案件的初始阶段,周峰仔细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中明确指出,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被告人葛XX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以承诺办理入学手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X、杨XX、郑XX等人共计226000元,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至案发仍未还款。周峰认为,虽然葛XX的诈骗行为事实清晰,但可以从其归案后的表现来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葛XX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这之后,周峰积极与葛XX及其家属沟通,建议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以争取谅解。2024年10月23日及10月24日,葛XX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郑XX、杨XX各40000元;2025年1月6日,又主动退赔被害人陈X146000元,最终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周峰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峰提出“被告人葛XX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周峰认为,葛X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家属主动进行了退赔,这些都表明葛XX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峰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最终,根据被告人葛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法院依法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本案中,虽然葛XX获得了缓刑判决,但如果其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峰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积极与家属沟通推动退赔谅解,抓住被告人从宽处罚情节进行辩护,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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