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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遭否认,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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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1 · 12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3105785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4809148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杨洋律师,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双学士。曾在天津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宗旨:诚信待人,办事认真负责,在合法的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全面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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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内蒙古呼和浩特杨洋律师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例为例,案件类型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核心法律问题是原告出资后公司否认其股东资格。经杨洋律师代理,历经四轮程序,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股东资格及25%股权,原告胜诉。
股东资格遭否认,法院如何判定?

20162017年,付X向被告某某型煤有限公司累计出资450万元,全体股东签署决议确认其入股,付X还曾任法定代表人。然而,之后公司否认其股东资格,拒绝登记并剥夺其知情权,付X遂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

当事人委托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杨洋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以未追加第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付X的诉讼请求。杨洋律师代理上诉,指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股东,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执业以来,杨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30件,在合同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重审中,他固定了出资凭证、股东决议、任职记录等完整证据链。重审一审判决确认付X的股东资格及25%持股,公司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确认付X为被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为付X实际出资450万元,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符合股东资格认定要件;资金往来系经营结算,不构成抽逃出资,不否定股东资格,适用了《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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