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张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此时,内蒙古包头市吉仁泰律师受张X家属委托,介入这起案件。张X家属当时心急如焚,他们深知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面临的刑罚,但对案件的走向和法律程序并不了解,只能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
吉仁泰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固定的书证、物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品牌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链。他意识到,虽然证据确凿,但张X家属积极与受害企业沟通,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这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疫情客观因素,出现辩护人阶段性无法会见、提审受限的情况,导致被告人前期笔录存在反复。吉仁泰律师和公诉人一起,充分向张X释明法律规定及案件危害后果,让张X彻底认清自身违法过错,稳定了认罪认罚的态度。
随着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张X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吉仁泰律师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张X的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谅解情况,提出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处张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反渗透膜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财产线索依法移送执行,处置后剩余部分返还被告人。这一结果让张X及其家属松了一口气,也体现了吉仁泰律师在案件关键节点上的有效辩护。
时间来到2024年10月,于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被自称“李XX”的陌生人员诱导,提供名下两张银行卡并协助完成账户验证操作,银行卡内五万余元涉案资金被冻结,于X因此涉案。一审阶段,法院对于X判处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于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吉仁泰律师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于X当时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案件,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吉仁泰律师理解于X的心情,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现有证据无法佐证于X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二审过程中,吉仁泰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结合全案证据重新开展核查工作。吉仁泰律师再次提交辩护意见,强调本案核心证据存在缺陷,无法证实于X驾驶车辆时处于醉酒驾驶状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最终,公诉机关经全面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于X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涉案行为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X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另一起2025年1月发生的多人聚众寻衅滋事案中,戊X委托内蒙古呼乐齐律师事务所吉仁泰律师担任辩护人。案发后,戊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戊X主动向被害人AX进行经济赔偿,赔付600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吉仁泰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与戊X沟通,指导戊X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庭审阶段,吉仁泰律师提出戊X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判处戊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在这些案件中,吉仁泰律师在不同的关键时间节点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在张X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稳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庭审阶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于X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他在二审和重审阶段抓住证据不足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多人聚众寻衅滋事案中,他从侦查阶段就开始指导当事人,庭审时提出有效辩护。
时间节点的把握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具有普遍意义。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证据情况、当事人的状态和心理都会发生变化。律师能够准确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及时采取合适的行动,就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仁泰律师正是通过对时间节点的精准把握,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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