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其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经认定窦某负全部责任。该车实际车主薛某就此次事故向XX公司索赔,双方产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娟娟律师受薛某委托参与此案。XX公司认为薛某索赔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医疗费不合理,且评估金额过高,车辆未修复也无维修发票,不应仅以鉴定结论定案,同时还申请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鉴定。
李娟娟律师指出,虽然车辆未修理,但在事故中确实受损,且车损已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该评估结论具有权威性,XX公司未提出充分证据推翻,其抗辩不应被采纳。对于XX公司当庭申请的因果关系鉴定,因其在之前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且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及,此次申请既不合理又超期限,不应准许。关于施救费和医疗费,薛某均提供了相应发票和诊断证明,XX公司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应按实际花费赔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判决XX公司赔偿薛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医疗费共计316,241元。
另一起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中,2020年10月3日,杨某驾车引发事故,导致孙某车辆受损。孙某索赔停运损失,XX公司上诉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赔偿,且维修时间过长、孙某延误提车属扩大损失,同时孙某无法证明实际收入。李娟娟律师代理孙某,强调孙某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其停运损失应得到支持。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停运时长及无故意拖延修理情形,XX公司申请鉴定无必要。最终法院维持原判,XX公司赔偿孙某停运损失6828元。
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案件中,2021年10月11日,胡某驾车与行人赵某相撞,赵某受伤索赔多项费用。华安XX公司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提出异议。李娟娟律师协助赵某维权,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为赵某争取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支持了部分诉求,判决华安XX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97元。这些案件表明,在交通事故相关索赔中,合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定性论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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