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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起纠纷,律师精准维权终获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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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0 · 17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65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7761308485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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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1月,王X与李X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后产生纠纷。李X以设备问题拒付租金并行使“留置权”。王X委托冯静律师诉讼。冯静律师梳理证据,制定策略,最终法院采纳其大部分意见,判决确认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认定10万元为租金,驳回李X反诉请求,判其支付设备占用费532,258.06元。
设备租赁起纠纷,律师精准维权终获公正判决

2023年11月,原告王X与被告李X签订了一份《机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X将一台掘进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出租给李X,用于其位于西XX昌都市的工地,每月租金5万元,最低租赁两个月,李X在拉走设备前支付了10万元。

设备运抵西XX后,李X却以设备陈旧、功率低、无法正常掘进施工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与王X协商解除合同。随后,李X将设备运回四川,但要求王X退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订金”,还以王X并非设备所有权人、设备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支付任何租金,同时对设备行使“留置权”。无奈之下,王X委托冯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并支付租金及占用费。而被告李X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并返还10万元订金及利息。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理由,冯静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首先,冯静律师通过被告及其代理人李X(被告哥哥)在沟通中的自认,证明被告在租赁前已被告知设备可能不适应高原特殊地质条件,但仍然决定租用,所以其“无法使用”的抗辩属于自身过错。其次,冯静律师有力地驳斥了被告关于“掘进机开挖正常施工时”为租金起算条件的观点,指出该描述仅为对运输缓冲时间的说明,并非支付租金的先决条件,不然对远在四川的出租方极为不公平。然后,冯静律师明确指出被告主张的“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其要求返还订金与原告要求支付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已就设备返还达成初步意向。最后,冯静律师坚持认为,即使合同解除,被告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拒不返还设备,构成无权占有,应按原租金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冯静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确认双方《机械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这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认定被告支付的10万元为前两个月租金,而非订金,驳回了被告要求返还租金及利息的全部反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占用费532,258.06元。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被告已支付的租金覆盖了前两个月(至2024年2月14日),此后至实际返还全部设备之日(2025年1月3日)的占用费,被告应予赔偿。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返还设备等其他诉讼请求,因为设备已在诉讼中返还。

冯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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