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原告代X与被告王X签订《购房合同》,约定350万元的商服房屋买卖,其中250万元抵偿工程款,剩余100万元王X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现金支付,王X还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然而,王X未按期支付,代X委托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李佳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佳莹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在劳动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她的专业素养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王X辩称涉案房屋是案外人陈X于2019年抵账给自己的,虽出具借据但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不成立。王X提供了证人陈X的证言、录音光盘以及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
面对被告的抗辩和证据,李佳莹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熟悉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她指出证人陈X的证言前后矛盾,与案件事实存在诸多不符之处。同时,她敏锐地发现录音内容反而能够证明被告同意承担100万元债务,原告也同意了债务转让。这一分析体现了她在证据审查和逻辑推理方面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与她深耕法律领域,对各类案件证据的研究和实践是分不开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代X提交的《购房合同》、《借据》以及被告手持上述文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并就工程款抵扣及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王X就剩余购房款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证人陈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X欠款本金1,000,000.00元;给付原告代X欠款逾期利息28,875.00元(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并继续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代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清晰地反映出在房屋买卖与工程款抵付的交易中,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需要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明确的合同约定。李佳莹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辩论,帮助原告厘清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市场主体在类似交易中,要注意合同的规范签订和证据的妥善保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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