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保人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投保人投保百万医疗险数月后因肝相关疾病住院,产生自费医疗开销646283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一审法院还采信了保险公司观点,驳回了投保人全部诉求。接手二审后,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白金玉律师,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多方面,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逾三百件。本案将完整还原原告方以投保后患病为由索赔、提交住院病历等证据、引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主张;被告方初始一审败诉、保险理赔难获支持的困境;白金玉律师聚焦保险公司举证责任、条款适用等方面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围绕疾病关联性等关键问题的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改判的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称,自己投保数月后因肝相关疾病多次住院,产生了高额的自费医疗开销,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646283元。原告提交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认为这些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原告引用保险合同条款,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理赔条件。而被告保险公司则以等待期内确诊相关病症、病症系酗酒引发属于免责范畴为由拒赔。
被告初始面临着一审败诉的困境。一审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这使得被告在二审中需要找到有力的证据和理由来扭转局面。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履行相关义务,以及疾病关联性的认定存在问题。
白金玉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制定了以下抗辩策略。首先,聚焦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针对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开展书面或线上健康询问,认为保险公司无权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其次,指出等待期确诊病症与后续理赔的肝衰竭疾病病种、严重程度明显不同,保险公司单方扩大疾病关联性解释无法律依据。最后,强调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完整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庭审中,双方围绕疾病关联性展开了关键交锋。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病症与后续理赔的肝衰竭疾病存在关联,因此属于免责范畴。保险公司拿出了相关的医学报告作为证据。白金玉律师则回应,这些报告不能证明两种疾病存在必然的关联,从病理上看,两种疾病有明显的区别。同时,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完整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白金玉律师的观点,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全额赔付涉案保险金646283元,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完成健康询问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举证责任;准确区分不同病症的关联性,防止保险公司随意扩大解释;依据保险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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