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履行过程里的质量纠纷时有发生,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滤袋及骨架的买卖合同,然而部分滤袋在使用一个月后就出现了破损等质量问题,双方就滤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在此情况下,王艳翠律师介入了此案。
王艳翠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8年。她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过众多相关案件。面对这起滤袋质量纠纷,王艳翠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制定了从证据入手,证明滤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初步策略。
在一审过程中,因双方对案涉滤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共同委托南京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滤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滤袋在厚度、纬向断裂强力、透气度方面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王艳翠依据该鉴定意见,主张被告交付的滤袋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滤袋款,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滤袋质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构成合同违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2XXXX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赔偿原告人工费10XXXX0元以及鉴定费50000元。
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该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一审鉴定无效,滤袋质量合格。王艳翠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王艳翠指出上诉人完全有权利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出,应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法院依职权作出委托鉴定事项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对于XX工学院证明材料、工业园区出具的规定和PPS纤维存放须知,王艳翠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于取样现场拍摄的视频和样品,王艳翠指出取样程序合法,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样品不属于其一方,且其有义务提供同一批生产的新滤袋进行检测却未做,同时南京XX公司系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王艳翠的质证辩论,法院最终认为江苏XX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王艳翠也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权利。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在这起案件中,王艳翠运用了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对对方证据的有效质证等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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