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住宜昌市夷陵区的女士,在婚姻中遭遇诸多不顺。她与丈夫在201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生育一子。但产后因与公婆相处不睦,她于2018年2月回娘家居住,并将孩子也带回抚养,双方自此分居。她曾在2020年11月首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2021年9月再次起诉后撤诉;2022年11月,她决定第三次起诉离婚。
这一次,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在湖北武汉执业的严倩律师。严倩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擅长处理婚姻领域案件。
案件的核心难点有三个。其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判离条件;其二,确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其三,认定原告父母赠与的20万元款项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严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她一贯的办案习惯。她要求女士系统梳理结婚登记档案、前两次诉讼的庭审笔录及裁定书、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2020)鄂0527民初1669号庭审笔录尤为关键,被告在该笔录中明确承认20万元款项来源于原告父母赠与,且自认原告转出的171177元中包含该笔赠与款,这为严倩律师论证该款项系原告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严倩律师凭借专业方向的积累,重点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判离情形展开论证,强调双方分居已逾四年、此前两次诉讼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针对抚养权争议,她紧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出婚生子自2018年起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作为母亲照顾周全,孩子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与孩子相处甚少,未尽陪伴义务;原告父母亦表示愿意协助照料,由原告抚养更符合该原则。针对20万元赠与款的性质争议,她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被告曾当场拒绝原告父母另赠2万元的行为,以及被告在先前庭审中的自认,充分证明该款并非赠与夫妻双方,应属原告个人财产。
最终,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严倩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办理婚生子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告应予协助;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原告接受其父母赠与的20万元归原告个人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严倩律师事后表示:“案件胜诉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合法收集证据,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结束后,女士顺利开启了新的生活。孩子在她的抚养下健康成长,她也妥善管理着属于自己的财产。而那些在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文件,被她细心保存着,作为这段经历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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