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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辩护,为何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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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5 · 19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41156655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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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奸淫幼女,庭审时被害人方认为其不构成自首,家属未赔偿所以认罪悔罪态度差,应从重处罚。但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
性侵幼女案辩护,为何能从轻处罚?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精准衡量。就像这起涉幼女强奸案,从公诉机关指控到法院判决,其中的法律逻辑耐人寻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在暂住地对前来玩耍的未满十周岁幼女尹某某实施奸淫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告人系被被害人家属包围、客观上无法逃跑,不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家属未道歉、未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从重处罚。这时候,马文律师登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马文律师拥有12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还担任着慈溪市商谐调解中心调解员等职务。

马文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其一,关于自首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无任何逃跑、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行为,到案后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现场虽有被害人家属,但被告人家属亦在场,房门敞开,不存在完全无法逃离的客观限制,不能否定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其二,被告人到案后供述始终稳定,自愿认罪,具有明确的悔罪意愿;家属因经济困难未能达成赔偿谅解,不能等同于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定被告人徐XX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八年。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马文律师围绕自首认定这一核心法定从轻情节充分辩护,结合事实与法律论证自首成立,同时提出初犯、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哪怕是重罪案件,当事人也依法享有辩护权,该认定的从轻情节必须依法认定,不该从重的情节不能随意从重,守住每一个案件的程序正义,就是守住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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