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以被告一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户名下耕地、林地被征收,产生了征收补偿款项。原告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补偿款分配权利,但家庭成员内部就补偿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主张对应征地补偿份额。
原告找到赵菊花律师时,家庭内部矛盾尖锐,被告方否认原告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拒绝分割补偿款,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均彻底破裂。接受委托后,赵菊花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法律要点,调取土地承包台账、户籍信息、征地公示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相关证据,固定原告享有承包地补偿权益的关键事实。
考虑到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宜生硬判决激化亲属矛盾,赵菊花律师确定“证据夯实+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征地补偿男女平等、集体经济成员平等享有补偿份额的法律规定,梳理同类司法裁判规则;另一方面配合法院开展多轮居中调解,兼顾各方亲属利益,平衡一次性补偿与后续土地持续征收的长期权益。
诉讼过程中,为简化法律关系、减少当事人诉累,经赵菊花律师评估,原告申请撤回对其中一名被告的起诉,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准予撤诉。后续庭审调解阶段,赵菊花律师全程参与协商谈判,针对一次性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未来征地分红比例三大核心诉求反复沟通,逐条细化调解条款,规避后续再次产生纠纷的风险,最终促成全部被告自愿认可原告的分配权益,达成完整调解方案。
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对某某的起诉,简化诉讼主体,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可分得本次耕地、林地征收补偿款150000元,被告需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原告自愿放弃本次剩余补偿款项;案涉承包户土地日后若再次产生征收补偿,原告永久享有四分之一分配份额,保障长期失地权益;本次分割方案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自身应得补偿份额,兼顾全体亲属利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如何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矛盾,避免亲属关系进一步恶化。赵菊花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巧妙运用法律规定以及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为原告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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