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的舞台上,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剧目。这起发生在某脚手架工程中心(A中心)与某大型建筑集团(XX集团)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便因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跌宕起伏。
A中心与XX集团就《架设工具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了结算,然而XX集团却在结算后两年多,以“未就租赁物的损耗和丢失费用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已结算的租赁费。A中心认为XX集团违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采信了XX集团部分观点,机械引用合同条款,仅判令XX集团按已结算租赁费的70%支付欠付费用。
面对这样的一审结果,A中心委托了尹绪梅律师提起上诉。尹绪梅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5%,如此丰富的经验使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在二审中,尹绪梅律师重点指出一审法院的问题。她强调一审法院未考量未按时结算的原因及责任归属,未能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的提出,源于她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的对责任认定的深刻理解。
同时,她指出合同中的“当租赁结算总额超出合同总价1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20万元(孰低)时,必须重新签署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这体现了她对合同条款细致入微的研究,而这种研究能力与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以及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的经历密不可分。担任首席法务期间,她需要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这培养了她对格式条款的敏感度。
尹绪梅律师还注意到XX集团既未重新签约或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将租赁物退还,且至今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从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她进一步指出A中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后续发生的租赁费,而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明显不当。
在二审开庭中,尹绪梅律师充分论证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她强调法院不能以“未达成费用一致”为由拒绝支付已结算租赁费,更不能忽视XX集团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事实。她的这些观点,是基于她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尹绪梅律师的上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机械引用合同条款,未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A中心有权主张后续租赁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退回双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尹绪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展现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她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对合同条款的精准分析以及对法律的正确运用,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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