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AX被指参与堵门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AX辩称指控事实不存在,而这起案件的辩护重担落到了执业十余年的杨垒律师肩上。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杨垒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20%,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让他在面对这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专业视角。
证据审查:精准定位矛盾
杨垒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他发现被害人D虽称AX在事发前曾到其厂子要求停工,但堵门当天未注意AX是否在场;被告人张X的供述存在反复;被告人E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其他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未提及AX参与堵门。在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后,杨垒深知认定AX参与堵门的直接证据仅有张X前后不一的供述,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他指出“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尽管法院未完全采纳,但他的证据分析为二审或再审留下了空间。
时效与罪名抗辩:专业彰显价值
杨垒依据《刑法》第87条,提出本案已过寻衅滋事罪五年的追诉时效,且公诉机关未能证明时效中断。同时,他指出若指控属实,该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法定刑更低且同样已过追诉时效。在杨垒看来,追诉时效抗辩和罪名定性争议是刑事案件重要的辩护策略,虽法院未采纳相关意见,但促使法庭进行了审查,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考量。
综合辩护:保障当事人权益
庭审中,杨垒详细阐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书面辩护词。考虑到AX身体状况,他及时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在审判阶段保持人身自由。法院最终虽认定AX有罪,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及身体状况欠佳,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案后,杨垒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更加丰富,他将继续在该领域深耕,为同行在追诉时效审查、证据分析、罪名定性等方面提供借鉴,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更好地照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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