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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计划引纠纷,律师精准论证助陶瓷公司追回153万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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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4 · 16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培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910394021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6149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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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律师高级合伙人,办案经验丰富,资深律师 擅长案情复杂案件 能够依据案件制作完整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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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陶瓷公司与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因《付款计划》产生货款纠纷,核心争议为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围绕法定构成要件精准论证,成功驳斥对方抗辩,避免陶瓷公司陷入不利局面,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助其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
付款计划引纠纷,律师精准论证助陶瓷公司追回153万货款及利息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款项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2011年10月10日,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建筑公司承建的常州某华侨城项目供应陶土板。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供货,截至2013年1月1日,建筑公司书面确认结欠货款。

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三方达成《付款计划》,但此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再支付,XX公司遂诉至法院。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刘培辰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刘培辰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千余件,其深厚的法律从业经验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的债务转移,即建筑公司是否因该计划而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改由房地产公司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刘培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学术背景,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债务转移约定是否明确?

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并未以任何文字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债务转移须有明确的、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刘培辰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一点,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债务转移特征?

若构成债务转移,则房地产公司应作为新债务人独立、无条件地向债权人XX公司履行。然而《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这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刘培辰律师对这一细节的把握,进一步证明了债务转移不成立的观点。

发票开具义务说明了什么?

《付款计划》明确约定所有货款对应的发票由建筑公司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若债务已转移,则应由XX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自愿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这从侧面印证了建筑公司仍是合同债务人。刘培辰律师通过对这一关键证据的分析,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房地产公司身份如何认定?

《付款计划》签章处,房地产公司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自愿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据此,刘培辰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X》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即房地产公司仅为协助付款方,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建筑公司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培辰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培辰律师不仅是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律师,还担任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客座教授、无锡市睢宁商会副监事长等社会职务,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本案中,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避免了XX公司陷入“找错债务人”的被动局面。准确把握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界限,守住了合同相对方主体责任;避免了程序上的不利追加,维护了债权人选择被告的诉讼权利,简化了诉讼关系;实现了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为XX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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