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纠纷中,人们往往更关注财产分割,而抚养费问题有时容易被忽视。实际上,抚养费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成长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很多人不知道这两条规定,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矛盾往往集中在夫妻感情和财产分配上,且部分人认为抚养费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事项,而非法定责任。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XXX的父母于2017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XXX由母亲XXQ直接抚养,父亲XX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直至XXX独立生活为止。然而从2020年3月起,XX就未按协议支付生活费。母亲XXQ多次催促,XX以收入减少、不稳定,还要赡养父母、面临失业等理由,拒绝支付,并要求调低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同时,XX还提出母亲XXQ长期阻碍他探视女儿,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探视权问题。按照常规思路,大家可能会认为父亲收入减少确实会影响其支付能力,抚养费可以适当调低,而且探视权和抚养费问题应该关联起来考虑。
罗文斌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他注意到上述两条核心法条,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之间其他纠纷的影响。为了支撑这一论点,罗文斌律师完整梳理了XXQ与XX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聊天记录清晰显示,XX从2020年3月起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转账记录则表明,XX多次转账3000元均被XXQ拒收,因为XX未补齐之前拖欠的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XX一方强调自己收入减少、负债高,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且母亲XXQ阻碍其探视女儿,所以才停止支付抚养费。罗文斌律师则依据上述法条,指出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个人经济状况或探视权问题而拒绝履行。即使XX收入减少,也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关于探视权问题,应另案处理,与抚养费纠纷无关。
最终,法院认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尽到抚养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生活费的诉求,确认XX欠付生活费共计195000元,因原告主张金额为192000元,且XX转账的10000元应视为生活费扣减,故XX还需支付2020年3月至2025年7月的生活费合计182000元。同时,综合XX提交的证据和当地生活标准,酌定XX自2025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XXX生活费2000元。对于XX主张的探视权问题,法院认为应另案处理。
在类似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父母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时,这两条规定就可以作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有力依据。但如果父母一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按照原协议支付抚养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当探视权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同时出现时,一般会将探视权问题另案处理,以保证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更加清晰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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