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企业意向认购被告企业拟建厂房,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双方形成缔约预约关系。之后,原告因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未签订正式合同,便要求对方退款并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等。然而,被告主张该款项为定金,拒绝返还。于是,当事人委托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卢融融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卢融融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逾百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他仔细梳理了申请书、转账记录、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论证案涉款项并非定金,仅为意向金。同时,围绕缔约磋商的合理性、项目手续风险等要点展开陈述与举证,还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律师费等其他诉求。法院认为,案涉款项缺少定金罚则核心约定,应认定为意向金;原告要求出示审批文件属正常磋商,未签约不可归责于原告,被告无权占有款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故不予支持该项主张。
从法律层面来看,定金和意向金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而意向金只是一种初步的意向表示,不具有担保功能。在本案中,由于款项不具备定金的核心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定金,被告应返还该款项。此外,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和约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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