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39万元的现金收条,成为了这起串通投标案的关键物证。2018年6月5日,在一辆车内,被告人乙将这笔钱交给了被告人甲,换来的是甲手中12家公司的投标报名回执、行贿查询函等材料。之后,该项目顺利开标,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500余万元中标。看似平常的交易,却在案发后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却坚称自己无罪。
甲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为其辩护。李建鹏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岗位期间,多次参与办理省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经济领域新型犯罪等复杂类型。凭借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应对能力,他在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中确保了质控精准、程序合法,积累了覆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全流程的丰富事务经验。
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发现,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并不明确。而且,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此外,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他盯着那份39万元的现金收条看了许久,手指在上面轻轻摩挲,脑海中迅速闪过相关法条的适用条件。他深知,要想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罚,必须从证据链的断裂处寻找突破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些年,李建鹏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他依然坚持每次开庭前都重新梳理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因素。就像这次的串通投标案,他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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