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95年出生的刘X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要求从青岛前往济南,提供名下账户、手机用于收款、转账,还去银行帮忙取现,协助转移36.5万诈骗资金,非法获利2432.8元。5月,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冻结涉案账户,其家属在8月代他向被害人退赔5万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一审判决前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X自愿认罪认罚。
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深知在“跑分”类案件中,提供银行卡和取现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从犯直接影响量刑。刘X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上家指令行事,陈健律师精准论证其从犯地位,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刘X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陈健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庭强调这一情节,全力争取自首认定,法院认定自首成立。
为满足缓刑条件,陈健律师积极与家属沟通,虽刘X本人经济能力有限,但在判决前仍筹措5万元退赔被害人。这一行为虽未覆盖全部损失,但配合认罪认罚及从犯、自首情节,使公诉机关和法院确信刘X有真诚悔罪态度。此外,陈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公诉机关明确将“缓刑”作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刘X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
陈健律师始终秉持“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的执业理念,从案件证据链条深挖辩护要点。像他凭借专业能力和对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结果,用行动诠释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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