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土石方工程项目合伙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及原审被告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伙参与空港城土石方施工项目,由我方当事人先行垫付项目信誉金、居间费共计30万元。协议明确,若因另外两名合伙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垫付资金产生损失,两名合伙人需全额赔偿我方当事人全部垫付款项。
我方当事人按协议约定,足额完成30万元资金垫付,分别向项目总包方法定代表人、居间人员完成转账付款。然而,后续案涉土石方项目始终未实际开工履行,合伙目的彻底无法实现。于是,我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两名合伙人连带返还全部30万元垫付款。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解除合伙协议,两名被告共同返还30万元垫付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一审败诉后,原审被告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免除自身还款责任,同时提出追加案外收款人为第三人、按比例分担债务等多项上诉主张。我方当事人委托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李崇凯律师作为二审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李崇凯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从业近八年来,累计办案已逾8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尤为专精。面对此次二审案件,他迅速展开应对。
针对上诉人核心抗辩“自身未收款、无需担责”,李崇凯律师庭审中明确核心法律逻辑:双方权利义务来源于书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而非资金流向。协议已明确约定我方垫资用途、违约赔付规则,我方是严格按照合伙协议指令完成付款义务,付款路径经过三方事前合意确认;上诉人作为合伙协议签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伙违约赔付责任,不能以资金未经过自己账户为由逃避合同违约责任。
上诉人二审当庭提交私自修改的合作协议,手写添加分红及债务分担比例,试图要求按比例还款、降低自身责任。李崇凯律师第一时间核对我方留存原版协议原件,当庭指出对方协议手写内容为事后单方私自添加,无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与原始协议文本完全不符,直接否定该份证据三性,法院当庭不予采信上诉人该份关键证据,彻底击破对方拆分债务的诉求。
针对上诉人主张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的上诉观点,李崇凯律师答辩指出:本案审理基础是三方内部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审理核心为签约三方的合伙权利义务;案外收款人只是按照协议约定代收款项,不属于案涉合伙合同相对方,与本案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不予追加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李崇凯律师还结合全案证据闭环答辩:案涉《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全部追责条款对签约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我方已完整履行垫资义务,合伙项目最终未落地,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全额赔付情形。同时结合双方庭审自认内容,固定项目未开工、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事实,从合同效力、履约事实、违约后果三层维度,完整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观点。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李崇凯律师全部答辩意见,逐一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30万元全额债权依旧得到法律保护,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胜诉成果完整保全。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现了李崇凯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体现了他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有效应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