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款项当天分两次转账完成,刘某出具了借条,写明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方式。此后双方协商将利息调整为每月1万元,刘某按月转账支付。同年,刘某分两次合计还款一笔金额后,剩余款项一直没有动静,杨某多次催收无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剩余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了二审阶段,争议的核心从一审的“欠没欠钱”转移到了“欠的钱到底还清没还清”。刘某主张自己已经还清全部款项,但杨某认为剩余本金和利息始终未结清,双方对还款金额的认定存在明显差异。
刘某的上诉理由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主张借贷主体应当是杨某与高某的整体,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存在错误;二是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三是质疑杨某与高某之间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这三条上诉理由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刘某是否已经完成还款义务,以及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是否存在偏差。
罗珮瑜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杨某委托后,没有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提出修正,而是直接针对刘某的三条上诉理由分别作出回应:关于现金还款2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予认定正确;剩余借款尚未还清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杨某与高某的夫妻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独立性,虚假诉讼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的审查重心,最终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债务人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款项,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刘某主张的20万元现金还款和10万元抵扣,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刘某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偿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关键转折,不在于二审阶段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在于二审法院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将证明责任留给了主张“已经还清”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当债务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无需承担“证明对方没有还钱”的责任,只需等待对方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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