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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涉案金额认定的证据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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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2 · 15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21037419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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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刚律师,安徽宿州本土资深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深耕法律领域13年,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帮助当事人超2万人,服务好评率100%,综合评价5.0分(超越99%同专业律师)。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身兼中级经济师职称与证券从业资格,任职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多起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始终以严谨态度、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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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检察院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51万元,若指控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刚律师在单某某认罪的情况下,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指出汇款包含其他款项、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缺乏客观证据、存在退货损耗等问题,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金额降至五十万元以下,单某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其证据思路聚焦于对涉案金额计算的合理性审查。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涉案金额认定的证据博弈

检察院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达51万元,一旦认定,单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接手此案的刘刚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等领域。

在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加工炒面,生产中加入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的供述,而缺失能准确证明涉案金额的关键证据。

刘刚律师介入后,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他指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款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推算。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金额。刘刚律师则回应,汇款用途复杂不能全部算入炒面销售额,面粉产出数量无客观证据支撑,且生产损耗未考虑,指控证据不充分。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刘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仔细审查指控金额的计算依据,对涉及金额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进行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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