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在2012年与第一位妻子登记结婚,后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却未办离婚。2022年,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L某相爱并因L某怀孕准备结婚,因民政局要求,他通过淘宝定制印章伪造了法院民事调解书以完成结婚登记。2024年,L某报警致案发,S某次日被取保候审。
郭晨阳律师见到S某时,看到他特殊的家庭情况,S某推着轮椅上的L某,身后还有L某母亲抱着不足两岁的女儿。郭律师凭借自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诉法硕士的专业背景,以及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迅速判断出S某不仅构成重婚罪,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且伪造法院民事调解书性质严重。考虑到S某是家庭顶梁柱,郭律师意识到必须为他争取较好的案件结果。
在侦查阶段,郭律师建议S某尽快和第一位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消弭重婚状态,并争取两位妻子的谅解。S某照做后,郭律师陪同他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和《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郭律师结合自己承办过超400件刑事案件的实务积淀,从主观恶性和危害性方面为S某进行辩护,指出S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害人谅解,S某系初犯、偶犯且可能构成自首等。但因伪造调解书,案件还是移送至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郭律师凭借与检察官良好的沟通能力,第一时间联系阅卷并沟通案情。当得知检察院因牵连犯择一重原则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起诉时,郭律师早有预期。他依据深厚的刑诉法理论知识,认为行为定性辩护空间不大,便将精力放在为S某争取自首情节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中,他详细阐述S某符合自首的依据。经过多轮沟通,检察官不认可自首意见,认罪认罚协商时给出的量刑建议S某无法接受,案件希望转到法院阶段。
一审阶段,案件延期审理,等待期间S某妻子再次怀孕,更需要S某照顾。开庭时,公诉人和郭律师就S某是否认定自首展开多轮辩论,公诉人申请处警民警出庭作证。郭律师凭借庭审实战能力,根据民警证言强调S某认定自首的合理性,并提出亲属送首型自首的认定规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律师关于S某自首的意见,判处S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虽然未获缓刑,但S某对刑期减少一半的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诉。郭律师作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刑事部主任,始终秉持着专业和责任,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S某辩护,展现了一名优秀刑辩律师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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