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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辩护:陈俊全律师为当事人减刑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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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2 · 13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481029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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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蒙某等人因一起斗殴事件被指控聚众斗殴罪,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然而,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辩护,最终为蒙某等部分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无独有偶,在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律师积极沟通,也帮助当事人获得少刑结果。

多案辩护:陈俊全律师为当事人减刑获缓刑

很多人以为一旦被指控严重罪名,就只能面临重判,其实并非如此。蒙某等七人因一起斗殴事件,被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蒙某的家属心急如焚,找到了陈俊全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累计案件2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50余件。凭借这些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他接手后,没有急于按常规思路辩护,而是重新审视案件定性。

在蒙某寻衅滋事案中,2023年2月4日2时许,蓝某某在大化县一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蒙某等七人。蒙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案件起因是蓝某某酒后辱骂、挑衅,属“无事生非”;其次,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再者,他们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随意且有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为证明这一观点,陈律师根据以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进行了一系列证据收集工作。他走访案发现场,询问周边居民,了解事发时的具体情况;调取KTV的监控录像,仔细查看双方冲突的过程;收集证人证言,证实蓝某某一方的挑衅行为。在证据链搭建方面,陈律师将监控录像中蓝某某等人的挑衅动作、证人关于蓝某某“无事生非”的描述,与斗殴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暂性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证明此案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庭审前,陈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预判公诉机关可能会强调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于是,他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要点。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律师据理力争,强调本案的特殊性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性。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蒙某等七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该结果与法院判决一致)。此案中,陈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在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202x年3月至4月,陈某某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办理银行卡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获利450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积极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沟通。他收集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的证据。在证据链搭建上,将陈某某的自首情节、退赃情况与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条款相结合,形成有力的辩护证据。

庭审中,陈律师预判公诉机关可能会强调陈某某多次受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针对这一点,他突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结果与法院判决一致)。

这两起案件虽然罪名不同,但都体现了陈俊全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的价值。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快速识别关键证据,准确预判对方的抗辩,设计出高效的证据链。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的经验能在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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