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鞍山市的一个清冷冬日,六名当事人在收到再审败诉判决书后,仿佛被宣判了“自由的死刑”。他们的家中,往日温馨的场景已不复存在,判决书被揉皱扔在角落,旁边是堆积如山的案件材料。其中一位当事人独自坐在昏暗的房间里,眼神空洞地望着窗外,手中的香烟燃尽,烟灰掉落在地上也未察觉。在行业圈子内,这桩案子已被视作无法翻盘的铁案,朋友们都投来惋惜又无奈的目光。
这起案件源于2015年,三名上诉人以农产品收购名义办理房产抵押经营性贷款,获取资金后以更高利率转借给第三方经营主体,各自获取十余万元收益;另有三名原审被告人分别协助制作虚假购销材料、协调贷款流程、提供场地配合银行核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六人均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基层法院一审认定六人的违法所得达到旧立案标准,全部构成高利转贷罪,分别判处实刑、缓刑并追缴违法所得。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旧维持原有罪判决。
在当事人几乎绝望之时,他们辗转联系到了李健律师,他是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同时担任鞍山市仲裁委仲裁员、辽宁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李健拥有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博士学位,日本庆应义塾大学诉讼法方向在读,还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他的职业生涯始于法院系统,作为员额法官期间独立审理民商事、刑事案件共计1800余件,转型执业律师后,专攻刑事辩护与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他曾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无罪、免罚、不起诉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健律师迅速组建了专业的专案小组。团队做的第一项工作,是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贷款办理、资金流转、获利金额、银行还款情况等全部案件事实,逐一核对贷款档案、银行流水、讯问笔录、一审及再审全部庭审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李健律师发现了两大关键问题。
第一,深挖一审裁判文书重大程序瑕疵。原审刑事判决书未依法载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与受理上诉法院,仅依靠宣判笔录进行告知,不符合刑事诉讼文书法定规范,属于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第二,系统梳理高利转贷新旧立案追诉标准,结合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原则开展专业论证。2022年新规将高利转贷个人入罪标准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本案所有当事人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新规标准,新规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本案应当适用新标准,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不应认定犯罪。
为了夯实这两个关键主张,办案全程,李健律师多次前往二审法院递交完整书面辩护词,与承办法官、出庭检察官充分沟通法律适用、文书程序两大核心争议焦点,配套提交司法解释、同类裁判参考材料。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程序违法、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主观认知三层逻辑逐层举证说理,完整论证原审有罪判决存在事实与法律双重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一审刑事判决书未载明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受理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定文书要求,属于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与再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一并撤销。依据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新修订立案标准大幅提高高利转贷入罪门槛,本案全部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均未达到50万元新标准,不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条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最终判决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再审刑事裁定,宣告六名原审被告人全部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六名当事人家中重新充满了生机。他们将那些曾经让他们绝望的案件材料整理封存,开始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其中一位当事人回到工作岗位,更加努力地工作,希望能弥补之前的损失。在行业内,这起案件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很多人对李健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钦佩。
回顾本案,李健律师及其团队向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以下三点基础性建议:
一、关注裁判文书规范性:收到判决书后,仔细检查是否依法载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与受理上诉法院等重要信息,若发现程序违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二、了解法律规定变化: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特别是涉及自身案件的法律规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新规对案件的影响。
三、选择专业律师:在面临复杂刑事案件时,优先选择具有法官与律师双重视角,且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是办理过同类型案件并取得成功案例的律师。
李健现任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鞍山市仲裁委仲裁员、辽宁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其团队对本案及同类案件提供首次面谈咨询预约服务,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3号新地中心大厦3座17层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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