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决定离婚时,会听说有个离婚冷静期。但这离婚冷静期到底从哪天开始算,却让不少人摸不着头脑。有人觉得是去民政局提离婚申请那天,也有人觉得是收到受理通知那天。这不同的认知可能会影响到离婚的进程和安排。所以,搞清楚离婚冷静期的开始日期至关重要。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跨度和相关操作流程。
二、开始日期的确定
离婚冷静期的开始日期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当天开始计算。比如,夫妻二人在周一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当天就发放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么从这周一就开始进入离婚冷静期了。这一天就是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日,之后开始计算三十天的冷静期。
三、冷静期内的注意事项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要认真思考婚姻关系是否真的无法挽回。如果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要撤回申请,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例如,在冷静期的第15天,一方经过深思熟虑后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按照上述流程去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的处理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都没有反悔,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去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发给离婚证。但如果超过了这三十天,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比如,冷静期在6月1日届满,那么在6月1日到6月30日这三十天内,双方要一起去申请离婚证,否则就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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