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少见。本案中,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了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B承租两台发电机组。然而,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设备。原告A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B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在这类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合同签订不严谨。就像本案,合同租金标准是“两台每月八千元”还是“每台每月八千元”存在争议,这可能是因为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仔细确认,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其二,证据保存不当。若被告B能妥善保存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或许在租金标准的认定上会更有利。其三,忽视减损义务。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这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也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处理此案的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扎根长治地区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1年,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他秉持“精细化辩护、专业化办案”理念,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王宏亮律师介入此案后,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他主张合同中“每台”二字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租金应为两台每月八千元,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提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指出原告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认为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还提出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在二审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五大焦点充分辩论。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重大改判。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王宏亮律师一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被告B大幅减损,也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