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邢X起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多家总包、发包单位,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3,621,195元及逾期利息。何任静律师接受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后,迅速梳理关键证据,即双方2022年9月4日签字确认的《结算明细》。在一审中,她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结算单中明确列明“质保金-2,323,842元”,最终确认“赵某欠邢X1,486,633元”,表明质保金已在结算过程中被实质性扣减处理,邢X无权再单独主张退还;二是结算后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91,719元,银行回单明确注明“某苑工资”,与本案直接关联,应予抵扣;三是邢X签字确认的酒水抵账303,572元应计入已付款。一审法院采纳了代付工资抵扣意见,但未支持酒水抵账。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何律师进一步补充提交了酒水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系统论证了发包方、总包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质保金已在结算中实质处理的法理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质保金已在结算中处理,总包方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成功降低了委托人的实际偿付金额。
在组织卖淫罪二审改判案中,原审判决认定某洗浴酒店法定代表人张XX伙同何X、毛X(何任静律师代理)、尚X、付X等人在酒店内组织卖淫活动,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何X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毛X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何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证据,深入研究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庭审中,她指出毛X虽挂名总经理,但其职责仅限于酒店前厅、洗浴、客房等日常运营管理,对卖淫技师并无招募、雇佣、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仅系为卖淫活动提供推销、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帮助,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何律师指出毛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毛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从五年十个月减为三年六个月。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白X起诉被告王X、彭X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X辩称该50万元是投资款。何律师接受白X委托后,全面梳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庭审中,她精准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已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王X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何任静律师不仅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还担任山西铮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参与编写法律著作,持续进行刑事法律前沿研究,积极参与法律人才培养,为区域法治建设与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着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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