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备案了,那就好。麻烦你安排一下明天我们直接将物业用房、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你们物委会。”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明确的移交承诺,却与被告在庭审中的“拒不配合”抗辩形成强烈反差。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该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单位选聘了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2026年,物业公司宣布撤场并搬空相关设施。因小区未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在社区组织下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物委会要求两被告移交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并承担设施维修责任,但两被告拒绝配合。原告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比如未提前明确记录与被告沟通交接的具体过程和细节,导致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种种抗辩理由。
代理律师蒋先凯(执业证号:15306201910154491)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找到了与物业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书证,还与相关知情人员沟通获取证人证言。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类似案件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度较高,于是修正代理思路,将重点放在电子证据的运用上。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已认可物委会主体地位并承诺移交资料,其“拒不配合”的抗辩不成立;同时陈述代理意见,依据相关法规主张建设单位的法定移交义务不因合同相对性和已移交而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资料移交诉请,驳回维修更换诉请。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要注重保存电子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到问题时要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合理安排诉讼请求。蒋先凯律师通过此案认识到,以后阅卷要更加留意电子证据,庭审准备时要精准切割诉讼请求,灵活运用法定职责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等不利规则,提高办案效率和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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