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2月10日,尹X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分包的高铁项目工地做普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七千元,实际月工资约九千元。5月25日清晨,尹X在工地打灰时摔倒受伤,住院九天,诊断为右距骨骨折、第5骶骨骨折、第1尾椎骨折。经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然而,建筑公司未为尹X缴纳工伤保险,仅支付了部分费用,未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尹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核心争议点
第一,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第二,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加班工资是否应计入?
第三,停工留薪期该如何认定?
针对各争议点的情况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未为尹X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虽辩称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理赔款应抵扣,但仲裁庭确认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标准全额赔偿,阻止了公司以保险理赔款为由拖延或扣减赔偿。
工资标准的确定:尹X主张实际月工资九千元,包含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供工资流水等直接证据。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书面约定,认定工资为七千元,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尹X。不过,律师蒋先凯利用合同中“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的条款,争取到对“加班工资存在”这一事实的确认,保底获得了七千元合同约定工资的认定。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尹X主张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实际住院仅九天。仲裁庭依据出院医嘱和伤情实际,将停工留薪期酌定为六个月。蒋先凯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出院医嘱及九级伤残的康复周期,虽最终被调整为六个月,但为尹X争取到了多出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整体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尹X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建筑公司需支付尹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二十二万零八百三十六元;驳回尹X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在职期间注意收集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结尾
这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中,尹X最终获得了二十二万余元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蒋先凯律师功不可没,他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处理这起跨省工伤案件时,他凭借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工商学院双学历打下的深厚法学功底,精准把握了各个环节。从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劳动争议仲裁的全链条程序,他都处理得游刃有余。面对工资标准举证不足、停工留薪期认定等难题,他积极举证、充分说理,为尹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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