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XX在XX公司工作多年,2020年第三季度他有着13139元的销售提成,公司仅发放了4380元,剩余8759元未支付。当年9月21日,乔XX主动提出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其中提及公司已将乔XX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全额支付。此后,乔XX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XX公司支付其第三季度销售提成。然而,XX公司不服裁决,将乔XX诉至法院。
在这场纠纷中,XX公司陷入了错误的逻辑。他们认为协议签订就意味着无需再支付提成,依据协议条款,觉得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实际上,公司虽有协议约定,却无法举证证明已支付剩余提成。而且所谓双方口头约定以提成抵损失的说法,也没有证据支持。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常犯的错误,过于依赖书面协议,却忽视了实际支付的证据留存,同时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说法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时,乔XX委托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的巩海冬律师。巩律师有着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行业已逾十年,还曾担任过法官助理。她站在乔XX的角度,深入研究案情。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销售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虽然协议有相关约定,但公司并未实际支付,且协议明确根据绩效完成情况次月发放,乔XX离职时第三季度任务已完成,所以公司理应支付提成。
在巩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乔XX的诉求,判决XX公司支付第三季度销售提成8759元。这一结果维护了乔XX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类似的劳动报酬纠纷,首先要注意留存证据,如工资条、提成计算方式、工作任务完成记录等。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公司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或提成,不要轻易妥协,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处理劳动报酬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签订协议后要确保实际履行,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法律纠纷。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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