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场涉及债权人代位析产的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然而,裁定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冯某发现,张某与其配偶陈某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2023年)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冯某认为该存款属于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在签订合同前未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财产情况,就轻易进行交易,如本案中冯某与张某进行房屋买卖时,可能未对张某的经济实力做深入调查,导致后续债权难以实现。其二,在发现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或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以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在本案中,被告陈某辩称张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某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也认可陈某不知情。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首先,财产性质方面,陈某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某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最后一次复婚至离婚期间,陈某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且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最后,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在取证方面,龚傲冬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固定了关键事实证据。在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龚傲冬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某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
龚傲冬律师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虽调解不成,但通过精准的诉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他始终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在处理案件时,既注重前期的风险防控,又在必要时通过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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