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史某的这场民间借贷纠纷,在生活中并不少见。2025年4月30日,史某因资金周转的需求,向邓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还明确约定了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史某承担。史某为表诚意,以自有房产办理了公证委托担保,然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史某却未按照约定还款,甚至失联,这让邓某陷入了困境。
在民间借贷领域,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许多人在借款时只注重口头约定,而忽略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就像本案中,如果没有借款协议和借据,邓某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二,部分人对抵押登记的意义认识不足。史某虽办理了公证委托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邓某无法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些行为都存在巨大的隐患,可能会让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邓某陷入维权困境时,他找到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他执业于河南南阳,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他办案的特色在于精准破局,擅长处理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主体认定复杂的案件,能够快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在处理邓某的案件时,冯居昊律师首先指导邓某收集了借款协议、借据、转账记录、公证委托书、律师费票据等证据。在法院立案后,面对被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院清晰阐述了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律师费承担等焦点问题。最终,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了证据效力,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史某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还本付息;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应得到支持;案涉房屋仅办理公证委托,无抵押合意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某律师费7000元;驳回邓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00元,由史某承担。
冯居昊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不仅为邓某成功追回了本金、利息和律师费,也为类似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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