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前,原告A承揽了被告某钢铁公司厂区办公用房修缮工程,包工包料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然而,由于工程先施工后补立项,需借用第三方公司资质结算,工程款自此陷入长期拖欠的困境。被告某钢铁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工程未结算、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付,第三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还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案件关系错综复杂。
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通人高频踩坑行为不少。其一,未签订规范合同。很多人在承接工程时,仅凭口头约定就开始施工,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本案中,如果没有相关的工程结算书、签证单等书面证据,原告的权益就难以保障。其二,忽视诉讼时效。有些当事人在权益受损后,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被告就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三,借用资质施工。借用第三方资质进行施工虽然能获得承接工程的机会,但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如工程款归属纠纷等,像本案中的第三方公司介入主张工程款就与此有关。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王宏亮律师登场。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长治地区执业已有11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一千余件,尤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他秉持“精细化辩护、专业化办案”的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严谨细致。
王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专业的处理工作。在取证方面,他固定工程结算书、签证单、使用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工程已完工交付且结算金额明确;调取被告内部补充立项文件,证实工程归属及授权情况;收集多年催款记录等,证明诉讼时效持续中断;论证原告A系实际施工人,排除破产企业阻碍;明确被告某钢铁公司的付款责任。在调解方面,由于被告态度强硬,调解难以推进,王律师果断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他逐一击破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某钢铁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五十余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优先尝试调解以降低当事人成本,但面对复杂的情况和强硬的被告,及时精准地运用诉讼手段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他用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多年的维权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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