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探讨通常情况下,此类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一般而言,当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且证据显示被告人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时,常规做法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法定刑进行量刑。对于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往往会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被采信,较少对其证明效力提出异议。而且在责任认定方面,通常会将主要责任归咎于被告人,较少考虑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然而,在这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李帆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帆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他代理被告人时,坚持无罪辩护,对侦查实验等关键证据提出异议,主张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侦查实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认定被害人系被挖机挖斗致伤存疑。同时,他还提出被害人自身也负有责任,指出被害人擅自进入挖机作业区域,未保持安全距离。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法院会采信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刑期可能会接近法定刑的上限。
但实际结果却有所不同。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李帆律师的无罪意见,但采纳了“被害人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于法定刑幅度内的较低区间。这一结果与常规处理可能带来的较重处罚形成了鲜明对比。李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辩护思路,在证据较为不利的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期,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帆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辩护能力,如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等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其全流程、精细化的辩护理念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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