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徐X患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他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附在代理词后。
在代理过程中,周杨辉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他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此外,当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属于先天性疾病时,周杨辉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0000元。
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x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精细梳理财务凭证,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突破出资期限限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合理调整诉求,展现了积极履职的专业态度。最终,法院认定李XX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的裁判提供有力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的公正实施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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