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只要是夫妻,财产就可以随意分割。但实际上,法律对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有着严格的规定。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其中的门道。
原告田X和被告陈X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在婚前的2016年2月28日,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屋,不过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都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而且房贷也是由陈X每月偿还。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田X称陈X未经其同意,在2025年3月13日擅自将房屋在“德佑”网上售卖,还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主张房屋价值22.5万元。
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应对这个案件。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毕业于法学专业,系统学习了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他已经承办了百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领域。
在这个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首先,关于房屋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于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都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而且房屋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法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律师没有坚持房屋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把重点放在了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屋”,但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她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而且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另外,田X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X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并不是想分就能分的。很多人可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夫妻之间有矛盾,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但实际上,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要符合法定情形才行。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要盲目起诉。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龚傲冬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还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成本。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如果你在民商事领域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咨询像龚傲冬律师这样专业靠谱的律师。他的联系电话是18827514028(微信同号),律所地址是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开放广场B座八楼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相信他会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你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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